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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监管动态跟踪

发布时间:2018-04-17 来源:厦门创投 浏览量:944    

、动态汇总

  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发表讲话,称现在中国是审慎的货币政策,没有任何量化宽松,同时中国已经准备好应对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缩表和加息政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指出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财政部引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央行行长关于货币政策讲话概括

4月11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发表讲话称,在中国是审慎的货币政策,我们没有任何量化宽松、零利率政策,现在主要央行都在收紧利率,开始退出扩张,也会进行缩表,中国已经有很长时间期待这样的政策发生,已经准备好了。

短期而言,央行已经非常长时间关注货币政策的正常化,也会继续审慎的货币政策。目前为止,国内的利率自由化是朝着市场主导的方向发展,价格变量越来越重要,目前有两条渠道,一个是基准利率,还有一个市场利率。最好的利率改革方式就是为了使两条利率轨道逐渐融合,更向市场利率融合,让这两条轨道更加审慎。虽然央行有基准利率作为一个指导,但是在未来,借款和存款利率也将会主要由市场来决定。

对于中国未来的金融开放,易纲指出下一步金融业开放将和汇率机制改革进行相互配合,金融监管能力将与开放程度相匹配;今年年底以前,还将推出下列措施,以下这几条是今年年底以前需要落实的:

第一,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济、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第二,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第三,大幅度的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第四,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第五,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同时他还强调了以下几点:

1、放开对外资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同时对各类所有制,不管是中资还是外资都要依法合规,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

2、内地和香港从51日起互联互通额度扩大,将把股市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争取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

3、国内确实有高杠杆率、高债务率问题,这种高杠杆率是央行进行审慎货币政策的背景。央行首先会使债务率稳定下来,第二步是让债务结构,比如政府债、公司债、居民债,中央债务、地方债务的结构进行优化。

4、中国资产证券化一直没做起来,主要是基础资产的问题。国外资产证券化后这部分基础资产是要卖给市场的。而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一般是最好的资产,不舍得卖断,我们也在考虑如何更有效的将REITS市场发展起来。

5、考虑大资管指导意见未来将要出台,资管业务不管银行和证券在统一规则下监管,目的是减少监管套利。

三、新出台法规简析

一、《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

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下称《29号文》)。文件明确指出,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而“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也被明令禁止。

按照《29号文》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资管业务牌照或资管产品代销牌照。然而,获得相关牌照的平台却为数不多,《通知》的下发对于整个网贷行业来说,意味着众多平台后续将面临重大整改。在网贷备案大限临近之时,《29号文》将直接影响部分平台在通过合规整改验收上的难度。 

政策出击:《29号文》强令非法互联网资管退出 

29号文》是监管层在校园贷、首付贷、金交所、现金贷等业务整治之后,推出的又一个金融业务合规新政。 

下面是对于本次互联网资管业务的政策“划重点”,这些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至关重要,《29号文》政策原文提出以下整治要点,监管层将围绕这些盲区展开,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网贷平台将被严格取缔。 

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业务的规范治理制度在逐年完善当中,2016412日,国务院办办公厅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2016824日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P2P网贷平台单笔资产不得超过20万,而且还不能以打包的形式去接受转让,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2017628日,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

1.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它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2.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3.明确“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公募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4.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完成将被取缔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 

   5.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3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一)主要内容

1、关于总体要求和审查重点。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落实《预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发展建设过程中,规范投融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并审慎评估融资主体还款能力,确保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应还债务本息。

2、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

3、关于财务、资本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有关规定,防范财务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下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

为督促国有金融企业尽职调查、严格把关,《通知》第二、三条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其中,第二条要求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第三条重点要求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避免国有金融企业依赖政府信用、放松风险管控。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应认真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三)对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等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第四至十条根据上述业务的不同特征,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第四条重点防控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第五条重点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按“穿透原则”加强资金投向管理。第六条重点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按市场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审慎合规授信。第七条重点防控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的行为。第八条重点防控金融中介业务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为。第九条重点规范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第十条重点规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

(四)《通知》从出资管理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作出了规定。

《通知》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分别从出资管理、财务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以防控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和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其中,出资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股东违规注资、套取资金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入股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结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产权管理方面,针对个别金融企业机构层级过多、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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