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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相关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1 来源: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浏览量:857    

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精神,引导我市国有企业进行产业战略投资与布局,促进转型升级,支持我市国有企业发展壮大,规范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章程》(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2019]1号)、《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2019]2号)相关规定,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基金。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设立目标是,支持我市国有企业进行产业战略投资与布局,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第三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职能。理事会办公室下设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由市国资委牵头设立,主要负责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申报受理、可行性判断、统筹协调等工作。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参谋意见。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为有限合伙制基金,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家市属国企作为出资代表,并委托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基金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合规风控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和投资项目。本办法所适用的国有企业范围包括由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及经基金工作小组同意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资金根据基金投资需要分期到资。

第六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出资;

(二)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投资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投资方式


第七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引导我市国有企业围绕其自身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目标进行投资和布局,支持我市国有企业“走出去”投资和并购。

第八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投资于国企子基金

国企子基金由我市国有企业主导设立,由国有企业作为国企子基金的基石投资人。国企子基金应紧密围绕申报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投资,投资对象不受国有企业现有主业范围的限制,且不对国企子基金的投资地域进行限制。

(二)投资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项目

为适应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开展国有资本运营等需要,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可投资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项目。具体投资方案由基金工作小组制定,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决策。

第九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与我市国有企业及其他社会出资人一同投资于国企子基金。国有企业需作为国企子基金的基石出资人,对国企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对国企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且不高于国企基石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各级政府出资在国企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总计需低于50%,厦门市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国企子基金中的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30%,其余由国企基石出资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共同投资。


第四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基金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拟上报理事会审议事项的会议材料,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二)起草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主要规章制度及其修订建议,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三)拟定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四)制定和发布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申报指南;

(五)对接我市国有企业、国企子基金管理团队,受理国企子基金申请资料及基金方案;

(六)综合评估国企子基金的规模、投向、管理团队、储备项目等基金方案是否符合市国资委的监管导向,对国企子基金进行可行性判断和评估筛选;

(七)建立、健全国企战略发展基金评审机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对国企子基金运作是否符合市国资委的监管导向进行投后管理与跟踪;

(九)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年度运作报告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十)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

(十一)协调指导国企战略发展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十二)承办理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国企改革专家、相关产业专家、股权投资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协助基金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国企战略发展基金评审机制;

(三)在基金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国企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草拟合规尽调报告,供基金工作小组参考;

(四)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国企子基金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国企子基金的运作提供合规性咨询;

(六)负责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常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财务、审计、税务等事项;

(七)监督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八)每年向基金工作小组报送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年度合规运作情况报告;

(九)负责有关基金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十)其他承办事项,以及基金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照一定标准,每年向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基金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基金工作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退出


第十四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国企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根据各参股国企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国企子基金,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一)国企子基金方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拨付投资国企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国企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国企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国企子基金未按基金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企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投资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项目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具体退出方案由基金工作小组制定,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托管账户,循环投资于厦门市新一轮的国企战略发展项目。


第六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鼓励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企业,若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对该国企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且不低于厦门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总额,可选择如下激励机制:

(一)国企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原则上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收益,可让利50%予国企基石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让利后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总退出收益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让利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收益之和。

(二)自国企战略发展基金首次拨付投资款后4年内,允许国企基石出资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回购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回购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仍未回购的,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将根据各参股国企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国企子基金需在申报材料中就上述两种激励机制择一提出申请,经由理事会决策后,在国企子基金相关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

国企基石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各自的激励比例,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的激励不超过总激励的20%

第十九条 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金额包括:1、国企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且该企业在厦实际经营、产生纳税; 2、国企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厦门市的企业,该企业在厦实际经营、产生纳税,可按国企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 3、在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投资国企子基金后,如国企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厦门市以外的企业,但该外地企业通过在厦门市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厦门公司,且该公司进行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该外地企业对厦门市子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或新增的投资金额,计入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厦门市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七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企战略发展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及其参股的国企子基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和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厦门。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及其参股的国企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及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由基金工作小组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及其参股的国企子基金应当按规定通过信息登记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基金工作小组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

投资国企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投资我市国有企业主导设立的国企子基金(以下简称“国企子基金”),根据《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参股投资我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企子基金,由国有企业作为国企子基金的基石投资人。

第三条  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按照《厦门市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厦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2019]6号)、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参股投资国企子基金。


第二章 国企子基金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国企子基金及国企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国企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全部出资应在3年内到位,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六条 我市国有企业需作为国企子基金的基石出资人,对国企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对国企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且不高于国企基石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 国企子基金可吸引区级政府资金、其它国企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出资在国企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比例总计需低于50%,厦门市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国企子基金中的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30%,其余由国企基石出资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共同投资。

第八条 国企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所投资产业领域确需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或国企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国企子基金应紧密围绕申报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产业发展布局进行投资,投资对象不受国有企业现有主业范围的限制。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基金方案及基金协议中约定的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60%

第十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支持我市国有企业通过设立国企子基金“走出去”投资和并购,不对国企子基金的投资地域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 国企子基金应以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主业、促进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为投资目标,争取实现:

(一)国企子基金所投资项目被国有企业并购退出;

(二)国企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独立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或重要股东;

(三)国企子基金所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进行业务协同;

(四)其他有利于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国企子基金的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 国企子基金的管理团队由国内外具有充分产业基金管理经验、良好过往投资业绩或产业运营经验、较强品牌声誉的优秀基金管理团队担任,也可由前述团队联合国有企业团队共同担任,也可由国有企业团队担任,但管理团队应具备充分的产业投资运营经验。

第十三条 国企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批复参股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

第十四条 国企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三)熟悉国企子基金拟重点投资布局的产业领域;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产业股权投资经验的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或至少有3名具备8年以上相关产业运营管理经验的人员。

第十五条 国企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应根据国企子基金规模,以超额累退的方式在国企子基金中参股或认缴一定份额。具体计算方式是:国企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合计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国企子基金规模的1%20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合计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国企子基金规模的0.5%50亿元以上的部分,管理团队和管理机构合计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国企子基金规模的0.25%

第十六条 国企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前,不得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国企子基金应对管理团队的关键人进行锁定,关键人在子基金投资期内不得退出,在子基金完成70%投资前不得参与同类型投资策略的基金。


第四章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投资国企子基金的流程


第十七条 按照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制定和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国企子基金的国企基石出资人及基金管理团队按照基金工作小组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向基金工作小组提交国企子基金申报资料和基金方案。其中,国企基石出资人可由集团公司担任,也可由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任,但应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参股的国企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距该基金首次到资时间需不超过12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增资入股,并同意根据国企战略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国企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原则上除申请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出资部分外,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国企子基金社会出资部分的50%及以上(含)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金工作小组综合评估国企子基金的规模、投向、管理团队、储备项目等基金方案是否符合市国资委的监管导向,对申报的国企子基金进行可行性判断和评估筛选。

第二十二条 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基金工作小组初步筛选的国企子基金申报资料和基金方案进行合规性尽职调查,草拟合规尽职调查报告,上报基金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基金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国企子基金申报资料和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拟投资的国企子基金方案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对理事会决策通过的国企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企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国企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并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社会资金到资工作后,向基金工作小组书面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五章 国企子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国企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国企子基金投资于单一企业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八条 基金工作小组有权向国企子基金派出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列席国企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国企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国企子基金存续期内,原则上国企基石出资人不得将其在国企子基金中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除外)。

第三十条 国企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国企子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国企子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厦门。

第三十一条 国企子基金应依照私募基金相关监管要求,按时向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报、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在基金信息登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国企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国企子基金的方案变更

第三十三条 国企子基金在理事会批复后且在设立前方案变更:

(一)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重大变更,需及时上报基金工作小组,由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合规审查意见,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后提交理事会决策,理事会决策通过后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方可出资:

1、国企子基金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半数以上变更;

2、国企子基金关键人发生变更;

3、国企子基金主投领域发生变更;

4、申请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增加出资金额或提高出资比例;

5、国企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或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若与原申报方案相比存在以下非重大变更,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基金工作小组备案:

1、国企子基金规模减小但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按原申报方案的出资比例,相应减小出资金额;

2、国企子基金规模增加,但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不需要增加出资;

3、其他国企子基金方案部分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国企子基金设立后方案发生变更,参照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若为重大变更的,需及时上报基金工作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国企战略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并依照理事会决策结果执行;若为非重大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基金工作小组备案。

第七章 国企子基金的退出


第三十五条 国企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在符合国有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退出方式由国企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鼓励国企基石出资人吸收兼并国企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以达到促进我市国有资本优化布局、转型升级的政策目标。

第三十六条 国企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国企战略发展基金依照国企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依法参与国企子基金清算,并将本金及投资收益收回国企战略发展基金托管账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国企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消息来源: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电话:86-592-3502330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27层

邮编:361008

传真:86-592-3502338

申材料可发送至以下邮箱:chenjie@xmjyjt.com  lvxiang@xmjy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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