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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中基协起草并发布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简析
2018年6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细则明确对基金募集、投资交易、运作管理、商业合作以及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接受自律管理等各类业务活动中,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了廉洁从业的要求。
适用对象01
实施细则的使用对象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也适用本细则。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02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除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廉洁从业要求:
(1)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 未充分说明产品特点、风险以及费用情况,误导、诱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 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 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
◆ 窃取或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内部信息或客户信息;
◆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的信息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 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机构或关联机构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 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 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 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 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交易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 通过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等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输送利益,从中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司采购招标、商业合作等业务相关活动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 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商业合作协议;
◆ 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理由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业务相关活动安排;
◆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
(5)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也不得有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主体责任03
基金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机构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内部检查04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内部审计、监察稽核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报告责任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2)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3)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自律管理的;
(4)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廉洁从业管理主动发现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的,依照自律规则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事后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照自律规则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